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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標權人在收到商標撤三答辯通知書兩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之前使用證據材料,或者證明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但是如果企業沒有規范使用商標,那么提供的證據就不能作為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來應對撤三。
商標沒有使用滿三年,一旦被提出撤三,企業連還手的余地都沒有,錯誤的使用也是一樣,錯誤使用商標就和沒有使用時一樣的,這些材料就算是提交給商標局也不能保護企業的商標不被撤三。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不規范的使用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1、商標使用的主體和注冊的主體不一致。其中尤其包括注冊主體的名稱變更后,相應的商標并沒有辦理變更手續,導致商標使用人和注冊人不一致。
2、商標的實際使用標識與注冊證中的標識不一致。這些不一致包括顏色的不一致、字形的不一致等一些擅自改變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3、商標的使用范圍不在被核準的范圍內。例如僅核準在服裝類別的商標,卻被用在了餐飲行業,且打了注冊標記,就是典型的超出核準范圍的使用。
如果只是單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夠充分證明一個商標的使用情況,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種證據材料相互印證,相互關聯,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才能充分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